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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《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》的通知

2015-11-19 13:11

    2014年5月,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》,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,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、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、经营和使用,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,小麦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。这也代表着泡打粉进入了“无铝时代”


各县(市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直属分局、市食品保化监督所:

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《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》(2014年第8号),转发你们,并提出如下要求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
一、自201471日起,餐饮服务环节严禁使用酸性磷酸铝钠、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加工食品;膨化食品加工严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;小麦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不得使用硫酸铝钾(钾明矾)和硫酸铝铵(铵明矾)。

2、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严格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钾(钾明矾)和硫酸铝铵(铵明矾),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/kg。倡议全市餐饮行业使用无铝油条配方,彻底解决铝超标问题。

3、各地要将此公告发至辖区餐饮单位,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,特别是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力度,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“五专”管理和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制度,加大对小麦粉及其制品、油炸面制品(包括油条)、面糊裹粉、煎炸粉监督抽检力度,如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,要依法严肃查处。涉嫌犯罪的,一律移交公安部门。


附件: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《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》(2014年第8号)




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

(2014年第8)
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经对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1)中含铝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,现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、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,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,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自201471日起,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、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、经营和使用,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,小麦粉及其制品(除油炸面制品、面糊(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)、裹粉、煎炸粉外)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。20147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,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。

二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,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。食品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,引导企业规范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。

特此公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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